叫停 iOS 版微信赞赏这事儿,苹果做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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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 iOS 版微信赞赏这事儿,苹果做得「合法」吗?

图片:编辑瞎的同事

苹果和微信互怼:赞赏消失背后的法律考量

律匠Matt,80后律师,专注互联网法律深度观察。

2017 年 4 月 19 日,微信团队宣布,受苹果公司受到苹果公司 IAP 机制(in-App Purchase,应用内购)的影响,iOS 版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以及二维码转帐功能均予以关闭。苹果公司对此事做出回应:“微信可以选择提供‘App 内购买’让用户赞赏他们喜爱的公众号运营者,如同我们提供这一选择给所有的开发者一样,微信只需正确使用 App 内购买体系进行开发即可”,意思是说只要按苹果规则来,微信还是可以有赞赏功能的。

看到这个令人有些「惊恐」的消息,当时我就马上进入公众号后台看了看,发觉竟然有约 56.4% 读者使用的是苹果手机,瞬间就感觉大事不妙了。不过转念一想,还好没多少人怼我钱,心里又舒坦了些。另外,作为 google android 原生系统的死忠粉,终究也让我非苹果一族傲骄了一把。

公众的情绪总体还是不稳定的,愤怒、同情、理性、平和都有,还有吃瓜群众晚上继续吃吃小龙虾的事不关及等。不过想想,除了所谓的 30% 分成此类,这起事件的背后总还是有些其它可聊的吧。



契约精神?

我其实不太相信「苹果是因为要赚微信 30% 的开发者分成而要求微信关闭赞赏功能」这一说法的,苹果当不缺这点现金流。我比较倾向于认为苹果是在坚持自己的「契约规则」。

我们经常以「能绕开规则」为荣,这种特权思想及其优越感在我们社会中所向披靡。本事件中,苹果的「契约规则」从白话上来看,就是苹果制定的「App Store 审核指南」,该指南作为 app store 上所有 app 开发者都需要遵守的规则,由苹果偏执的执行着。

「3.1.1 App 内购买」条款明确:「如果您想要在 app 内解锁特性或功能(解锁方式有:订阅、游戏内货币、游戏关卡、优质内容的访问权限或解锁完整版等),则必须使用 App 内购买,App 不得包含指引客户使用非 IAP 机制进行购买的按钮、外部链接或其他行动号召用语」。另外,其审核指南还说明「3.1.5 App 之外的实物商品和服务」:「如果 app 允许用户购买将在 app 之外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则必须使用 IAP 以外的购买方式来收取相应款项,如 Apple Pay 或传统的信用卡入口」。

这条规则正是此次卡住微信赞赏命门的条款。用白话来解释就是,若苹果商店中的 app 中如果需要进行虚拟商品的支付购买的话,只能使用苹果 IAP 机制「in-App Purchase」购买,而不能调用例如微信支付进行支付。但是如果你支付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通过线下获得的「如滴滴打车、电影票、淘宝 app 上买衣服等」,那苹果允许你调用 IAP 之外的方式进行支付。

但问题恰也是出在这个 311 条款中,严格从文义上来理解,微信赞赏功能是不能落入该条款规则之中的,因为该条款是要求「购买后才解锁」,例如支付后就可以听音乐看电影,有游戏币等。但是用户在公众文章进行赞赏前,用户其实是可以看到文章全文的,即用户赞赏支付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解锁阅读权限」,这和得到 app 中付钱后才能看到全文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其实苹果的审核还是有非常大的可左右性,以及人为理解偏差的。

想到这里,就突然想清楚另一件事,那就是微信平台一直想做公众号文章的「付费阅读功能」,但技术上如此简单的功能却迟迟不能出现,也许就是因为受到了苹果 IAP 机制的影响而无法推进。「马化腾在该朋友圈评论,“应该等微信公众号付费阅读啊”,并且回复测试太久的问题。“已经反馈了,争取加快”。」

有人兴许会冷笑了,苹果自己设定了一个规则,甚至还可以随时更改「注:审核标准确实也是经常变更的」,然后一定要开发者去遵守而不顾用户体验,这样的「契约」岂不就是一种格式霸王条款,显属无效。

可惜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审查指南中,这些估计都不符合,而且作为开发者,一定会对审查指南中的每一个开发要点都仔细阅读并深刻理解,毕竟还要苹果审核,所以这条路明显是走不通的。



反垄断调查

确实,在苹果和微信间,我们会认为微信明显不是苹果的对手,所以基于人类天然对弱者抱以同情心的态度,会认为有必要让商务部介入进行反垄断调查了。例如澎湃新闻就说了「苹果逼停赞赏,应有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应该有所作为,应该做出全面的调查,甚至可以开出天价罚单,这个毛病不能惯着。

有可能么?

根据反法,反垄断行为只有三种,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而在本事件中,唯一可以拿出来援引的垄断行为只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其一;其二,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最为核心的要义在于「确定相关市场」,再次来确定满足「市场支配地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认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即 3q 大战中这也是核心战场。

那么,微信和苹果的相关市场到底是什么呢?

微信 app 和苹果应用商店,本质上是是一种纵向的不同产业链环节,而非横向市场,若确要界定相关市场,唯有「应用商店分发」市场可以落入。然而在该市场中,苹果似乎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面上存在安卓市场、塞班市场以及苹果的 iOS 系统分发市场,有报道称「2017 年,苹果公司 iOS 系统在中国城市地区的份额降至 13.2%,截至 2 月份的三个月内,iOS 在中国城市智能机销售中的份额为 13.2%。与此同时,Android 份额在中国市场则实现大幅增长,达到 86.4%」。

不过,另外,是否能将 iOS 系统单独界定为一个市场,争议肯定十分巨大。

当然如果觉得界定相关市场实在搞不清楚,还是先看看苹果有没有「滥用市场地位」。根据反垄断法,最有可能援引的法条应当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因为很多新闻评论都说,苹果这么做,很大的原因在于「苹果 Apple Pay 入华一年:被支付宝微信虐成渣」这类新闻,毕竟当年 apple pay 进入中国时,大家都惊呼支付宝和微信要完了,不过实践证明 apple pay 不是第三方支付的对手。所以此次借关闭赞赏,有人称苹果就是想让用户只能使用「苹果支付」。

但大家需要搞清楚的是,「苹果支付」其实是不存在的,因为购买应用或使用苹果 IAP 机制「in-App Purchase」,最后还是使用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进行了支付,苹果只是一个支付流量的渠道,而不是支付工具本身。另外,apple pay 也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中所列的「第三方支付」,和微信这种第三方支付是完全不一样的。

「苹果支付的实质是通道」

所以,所谓的「搭售商品」实际上是一种想当然的意淫而已,并没有多少事实依据。苹果甚至可以说为何一定要用 IAP 机制,也是为了保护用户账户信息安全考虑,理由有很多。



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若根据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是不适用的,但是列位不要忘了,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其主要就用于解决「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对优势地位」和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后者要求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拥有排他性的支配地位,而前者只要求企业具有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即可适用。

具体而言,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微信,相对于苹果应用商店,就具有非常强的依赖性,除非微信通过自己的网站流量来安装 iOS 软件,毕竟苹果应用商店基于对其硬件的绑定,是 iOS 系统应用程序的第一流量入口,所以苹果完全把控了这个市场的准入。因此,苹果还是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

但关键是苹果是否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了相关不公平交易行为呢?关键在于苹果同意微信 app 进入苹果应用商量是否属于一种「交易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所列示的「(一)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四)滥收费用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其他经济利益;(五)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似乎很难其行为界定第(一)至(四)这几类,而关于第(五)类行为而言,苹果为开发者设定一个审查标准要求开发者执行,是否就是一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呢?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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