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查出有艾滋病,另一方要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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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被查出有艾滋病,另一方要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图片:《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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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称“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不是指人情世故,而是特定社会时期人类普有的情感。法官作出司法裁判时,在其自由裁量权内,依据案情需要,亦会考虑当下社会伦理道德的评判。家事案件更是如此。

基本案情:

胡某(男)与彭某(女)自小在同一条村庄出生、长大,两人相互认识。

2002 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03 年 7 月,彭某生育长子胡某 A。

2005 年 8 月,彭某生育女儿胡某 B。

2007 年 2 月,胡某、彭某至民政局结婚登记手续。次日,彭某生育次子胡某 C。

三名子女现均随胡某父母生活。

2015 年 7 月,胡某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同月,胡某送彭某去外省务工,两人开始分居。

其后,彭某起诉离婚,称被告胡某被查出患有艾滋病后,昧着良心没有告知原告。且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又经常在外赌博及乱搞婚外情。为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诉至法院,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三名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胡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理由如下:1、双方在外务工多年,自由恋爱,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2、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且一直在被告母亲处抚养,被告不同意将小孩交给原告。

争议焦点:

胡某与彭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自小认识,婚前二人已同居生活五年之久且育有一子一女,可见早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

婚后,次子的出生使二人感情更加牢固。

但被告在检查出患有艾滋病后,生理上、心理上均遭受巨大打击;原告作为妻子,应放下思想包袱,与被告共同面对困难,在生活上、心理上各方面关心被告,帮助被告早日康复,同时为子女的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胡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抚养子女及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彭某主张离婚的诉求被予以驳回。

实务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但根据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这一条规定的运用显然并非绝对。法院多数倾向于认为婚姻不易,一方罹患重疾,已属不幸,配偶一方更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治疗和必要的关心,并不鼓励婚姻轻易解体。因此,本案中,彭某的第一次起诉失败。

但这不代表彭某以后再也无法离婚。如果彭某在此次诉讼后,继续与胡某分居满一年,且相互不再履行任何夫妻义务,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法院仍有可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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