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女大学生想告副院长强奸,无奈的是,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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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女大学生想告副院长强奸,无奈的是,不太可能

图片:编辑瞎说的

庞九林,资深律师 法学就业导师 知名法律博主 2017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

女生想告副院长强奸 真的不大可能

12 月 19 日下午,南昌大学 2017 届本科毕业生孙柔(化名)发出名为《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性侵女学生事件》的博文,称自己被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周某性侵 7 个月。

博文中写到,“他在学校创建师门,师门中大部分都是女学生,他会让我们给他点外卖,午休后去办公室叫他起床,甚至帮他按摩,一面宣扬自己德行高尚,一面讲述自己的风流过往,关系熟识后便实施性侵”。

19 日 18 时许,孙柔和另一位南昌大学毕业生向南昌警方报案,她们称在校学习期间,曾被南昌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猥亵、性侵。现警方已成立调查组,正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据南昌大学官方微博消息,20 日下午,学校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免去程水金国学研究院院长职务、免去周斌国学研究院副院长职务,暂停周斌的一切教学科研工作。学校专门工作小组正联合警方共同开展工作,学校将根据调查与侦破结果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看了这条消息,相信不少人又开始骂副院长了。

不过,从法律人的角度出发,想要让该副院长收到刑事处罚,真的不大可能。女大学生声称被性侵的案件多了去了,比较有名的北电、厦大等也非常吸引眼球,但是没有一起依照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刑法的角度来讲,想要追究刑事责任,真的不大可能。

一、性侵是什么

性情不是法律名词,刑法民法都不是。

1、性侵有可能是强奸的代名词,是犯罪行为。

如果性侵被查证属实是男教授强奸女学生,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性侵有可能是猥亵女生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性侵有可能是猥亵男生的行为

根据上条规定,猥亵对象不仅限于女生,也有可能是男生,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男生,则构成此罪。

当然,包养男生不构成此罪。再说了,教授也不可能强制猥亵男生的。

4、性侵有可能是发生性关系的代名词。

二、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构成强奸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女孩不同意。

不同意的内容不仅包括是否发生性关系的意志,还包括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甚至姿势等。比如女孩同意在宾馆,但是不同意在车上;女孩同意戴套,但是不同意不带套;女孩同意第一次,但是不同意第二次;女孩和两个人出去,同意与第一个人,但是不同意与第二个人;甚至女孩同意以此种姿势,但是不同意以另外一种姿势等等。只要女孩不同意,女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就是违反女孩的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2、必须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3、如何区别强奸和通奸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三,女孩告副院长强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保留好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因为毕竟是时间比较久了,如果对方否认,仅凭口说,不太好证明。从本案来说,副院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虽然否定在某时间、地点

2、违背你的意志的证据,使用了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暴力手段或者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胁迫手段;或者利用患重病、熟睡之机、醉酒、药物麻醉等手段。

四、为什么难以证明教授有强奸行为

1、是否发生性关系。

对此,一般来说都可以证明。结合本案,虽然副院长否认,但是可以证明发生过性关系。

受害人

新京报:你提供的相关记录显示,2016 年 12 月 15 日,中午 12:50 到 14:30,你把外卖给他拿到办公室后,他对你第一次实施了性侵?

孙柔:对。

新京报:你没有反抗吗?

孙柔:我反抗了,我说了不要,然后他打了我,很用力地打我一下,很粗暴地说,不准乱动,把我吓到了。后来,心理医生说我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一种心理学现象,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加害者产生情感。)

新京报:你提供的记录显示,他还带你去了他的教师宿舍实施性侵?

孙柔:对,那天是他要帮别人修改论文,让我去编课件。晚上十点多从办公室出来,他把我带去了他宿舍,发生了关系。

周斌

新京报:你跟她(指孙柔)有过肢体接触吗?

周斌:一般的肢体接触是有的。像我儿子高考结束,分数超过我们的预期,当时特别亢奋,在场的每个人都拥抱了一下的。

新京报:去年 12 月 15 日,你让她帮你点外卖,然后送到你的办公室,她说你在办公室对她实行了性行为。

周斌:哈哈哈哈,我到底是吃饭还是那个呢?有一个东西是可以跟你保证的,我从来就没有引诱过她,也从来都没有勾引过她。一般来说,跟女生打交道,我有时候显得很亲切,有时候显得很严厉。如果是在学习上的事就比较严谨,生活上的事我一般都比较宽容。我教书几十年了,从来没闹过绯闻,而且我也没有资格闹绯闻,如果你看到我这个尊容你就知道了。

新京报:有说法说,你可能不止对她一个人有过这种行为?

周斌:那调查吧,别人为什么都没有产生这种幻想?我就觉得奇了怪了,在我的弟子和学生中间,别人的心态很正常,她的心态我也搞不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

新京报:去年 12 月 28 日,她说在你的教师宿舍里头过了夜。

周斌:她到我这里过夜,我那个是什么地方?我那里左邻右舍都是青年教工,平常大家来来往往的。办公室那就更扯了,我的办公室是在中间,人来人往的。我们中午是会闭门休息一下,但是,我们的教务秘书、办公室主任是都有钥匙的,他们有时候要拿个东西,自己开门就进来了,反锁也没用的。

新京报:今年 3 月到 5 月,她说去你的教师宿舍住过四个晚上,这是事实吗?

周斌:全是没有的事。

新京报:她晚上有单独去过你宿舍吗?

周斌:嗯,我都不知道该该说些什么,时间过去了这么久,她晚上应该是没有去过的。如果去过,我肯定会送回来,我们那里有保安,对门就是同事。

2、是否违反女孩意志,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难以证明。

(1)根据女孩陈述,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在第一次的时候,周斌打了她。但是这仅仅是个人陈述,如果周斌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一般来说,被强奸之后立即报警,公检法会认为违反女孩意志,过去很多天才报警,警察难以查清楚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除非保留有对方使用暴力的证据,如视频、照片等。

孙柔:我反抗了,我说了不要,然后他打了我,很用力地打我一下,很粗暴地说,不准乱动,把我吓到了。后来,心理医生说我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一种心理学现象,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加害者产生情感。)

(2)之后又多次发生性关系,也难以证明是违反意志,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孙柔:他前后性侵了我 7 个月。今年 5 月,我发现他也在用类似的东西套其他女生,他开始想甩开我,断绝和我的联系,说我性格有疾病,各种泼脏水,孤立我和我们班的人。

新京报:你提供的记录显示,他还带你去了他的教师宿舍实施性侵?

孙柔:对,那天是他要帮别人修改论文,让我去编课件。晚上十点多从办公室出来,他把我带去了他宿舍,发生了关系。

(3)副院长利用职权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不能视为强奸。

现实生活中,教授这种职权,难以达到明显让女孩不敢反抗的程度。教授能做的,最多也就是不让考试及格,影响毕业,但是这种影响,和女孩性权利,并不是一个等级,并不能让女孩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在本案中,教授更像是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孩与之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定为强奸罪。是违反纪律和师德师风的问题。

女孩和周斌发生性关系之后,还给周斌发短信,而且短信来往很多,更佐证了两人之间的往来,更不能认定为强奸。

关于交往

新京报:她给你发短信,说“有破裂的感觉,那个地方”,你回复她,“不可能破”。这短信是你给她发的吗?

周斌:这个我就记不清楚了,因为来往的短信也比较多。

新京报:她指的是处女膜,她说“隔了好几天那里还是感觉微疼,特别是晚上睡觉时感受明显,特别用力特别疼那第二次”。

周斌:但我记得不是这么回事,因为我记得是,有一次我让她去取快递,她说手疼,因为之前帮我做事的时候,好像划破皮了。

我知道的是,她后来有一张体检报告显示,处女膜完好,那这算怎么回事呢?

新京报:你保留了她的体检报告单吗?

周斌:没有。她是自己跟院长说的,讲了六个小时,详细描述被诱奸的经过。还有一个,她一再跟我们院长讲,她至今还深爱着我。

新京报:她说过深爱着你?

周斌:嗯,这个呢,我不确定,有一阵子她老是跟着我,我是说过她的,我说你不能跟着我,当时很多同学议论纷纷,搞得影响特别不好,所以我很生气。

新京报:毕业之后你们有联系吗?

周斌:毕业之后就没了联系啊。

新京报:她是忽然说这个事儿?

周斌:是啊,所以我就莫名其妙了。不管这个事情真相如何,我可以保证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对她的问题上,确实有些问题,包括她当时表白什么之类,只是跟她说了一下你有自己的爱情,有自己的前途,你现在就是脑子发热而已。我这是爱护她吧?

新京报:关于你们是否发生关系,你说绝对没有,她说有过多次,你怎么回应?

周斌:我既没有性侵她,我也从来没有引诱过她。到现在为止,学校只告诉我被举报了,具体举报了些什么东西,我也搞不清楚。学校只是通知我这几天不要离校、不要出差,我说这个我肯定可以做到。她现在就是在玩那一手 -- 先搞一个帖子,吸引眼球,然后一堆人跟着起哄,造成一种声势,然后举报。

新京报:你是否知道她这样的目的是什么?

周斌:我不太清楚,不知道为什么她非要致我于死地。

据南昌大学官方微博消息,20 日下午,学校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免去程水金国学研究院院长职务、免去周斌国学研究院副院长职务,暂停周斌的一切教学科研工作。学校专门工作小组正联合警方共同开展工作,学校将根据调查与侦破结果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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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九林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检察院工作 N 多年,在国家级媒体工作 N 多年,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办理过多起判决无罪案件、二审重大减轻判决案件。

做一个律师,能够帮助洗雪一两起案件,能够当事人提供一点点帮助,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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