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提前了解些法律常识,以免成为继承者时,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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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提前了解些法律常识,以免成为继承者时,人财两空

图片:《继承者们》

继承法律常识,不知道你可能损失千万

王幼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婚姻法律专家律师(微信电话13512701972)

对于中国人来说,“继承”一词是最不愿意提及的,也比较忌讳。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需要我们提前了解继承的各种法律常识,否则当有一天继承来临自己身边时,一旦一个小小的细节不注意,将可能导致你损失千万,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关元朝律师

爷爷立遗嘱指定孙子继承其名下价值千万豪宅,最终人财两空

本律师曾接到一位陈先生的咨询,其父母早逝,多年来都是由其爷爷抚养成人,陈先生对其爷爷也非常的孝顺,所以深得爷爷的疼爱。2015 年 4 月份爷爷被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深知不久于人世的爷爷为了在自己百年后把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套价值千万房产顺利让孙子继承,便通过公证处立下遗嘱,在自己百年后该房产指定由孙子陈先生一人继承,同时爷爷把公证书原件一并交由陈先生保管。

2016 年 10 月份,爷爷最终还是敌不过病魔,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爷爷去世后,陈先生忙于操办爷爷的身后事,后来又由于工作原因迟迟没有办理遗产继承。直至 2017 年春节过后,才想起继承遗产的事情,于是陈先生拿着爷爷生前立下的遗嘱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知由于爷爷死亡已经超过两个月时间,因此该公证无效,该房产需要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陈先生的父亲和其叔叔继承。而其叔叔向来不孝顺,在爷爷生前便叨念着爷爷的财产,所以陈先生不得已下,只能拱手把该价值千万房产的一半让其叔叔继承,这是爷爷最不想看到的结果。

l 本案酿成的原因

相信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情况可以说比比皆是,那是因为在众多人心里都觉得,只要有了遗嘱,遗产继承肯定是没有问题,但只是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定继承人按遗嘱继承遗产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按遗赠继承只有短短 2 个月的时间,如果超过,就没有法律效力,丧失接受遗产的权利。

l 何人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可得知,法定继承人分别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l 何人属于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集体组织、社会团体,还可以是国家。简单来说,就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都是受遗赠人。

l 遗嘱继承沉默是金,遗赠继承沉默丢万金

遗嘱与遗赠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被误解误用。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而遗嘱则不同,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遗赠与遗嘱有着重大区别:

1、接受财产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接受遗赠的主体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而遗嘱恰恰相反,接受财产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部分人。上述案例中的陈先生属于孙子,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只能采取遗赠的方式。

2、当事人行为方式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简单来讲,可以归纳为,法定继承人按遗嘱继承,“沉默”视为接受;受遗赠人按遗赠继承,接受遗赠的时间只有短短两个月,“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

看到这里,相必大家都已经了解清楚上述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爷爷奶奶立遗嘱把名下的财产让孙子孙女继承的情况,孙子孙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一定要切记,务必在知道或者应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

l 遗赠失效后,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之规定,上述案例中,陈先生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爷爷所立的遗嘱属于遗赠,在两个月内,陈先生作为受遗赠人并没有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因此该房子作为法定继承予以继承。

简单来说,在遗赠失效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人中平均分割遗产(特殊情形可不平均分割)。

l 四种方式保证继承开始后,接受遗赠不过期

由于遗赠的主体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通常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会遭受法定继承人的阻拦,并不一定能顺利继承遗产,而时间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那如何保证在限期内接受遗赠呢?结合本律师及我们团队多年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受遗赠遗产时,可以尽快到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做出表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公证书确定下来。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2、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受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受遗赠遗产时,可以采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起诉要求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其遗产。

3、通过采取登报公示的方式。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受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受遗赠遗产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在报刊上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4、其他方式。当然通过律师发律师函给其他法定继承人、录音录像等途径都可以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限于本文篇幅就不一一论述。

天气不似预期,人生亦是一样,永远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我们活在当下,在珍惜活着的人的同时,也需要尊重逝者的遗愿,因此,多了解法律常识很有必要,这样才能让其遗愿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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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关元朝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律战行动》特约嘉宾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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