弑母小学生被释放返校读书,唉,无可奈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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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Aaron Burden / CC0

怎么看待弑母小学生被释放返校读书一事,对犯罪的孩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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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释放合法(无可奈何.JPG);回学校读书不合理;未成年犯的处理方法很多,具体到本案,存在诸多障碍。

按照中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 8 类刑事犯罪放宽到 14 到 16 周岁。14 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编者注:因此吴某康被释放)。但《刑法》第 17 条同时规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问题就出在这里,第一,吴某康的监护人有管教的能力吗?第二,政府收养就一定可行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说,如果未成年当事人对父母有情感依赖,父母可以有效管束,当然可以交由父母管教。而吴某康父亲在接受澎湃的采访时表示,儿子大概不到 6 岁时,自己就去广东打工,一年回家一两次,对儿子管教较少,多是电话联系。

据湖南当地媒体《潇湘晨报》报道,弑母事件发生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爷爷奶奶溺爱孙子,吴某康只有 2 岁时其母外出打工,其他时间都是爷爷奶奶代养,从小染上一些不良习惯。

在公开报道中,在弑母事件发生后,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吴某康显得若无其事,称“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本就是个冷漠的人,加上与父亲的沟通极少,谈不上对父亲有何情感依赖。此外,抚养其长大的爷爷奶奶也已年迈,育人方法存在缺陷,不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因此,此路不通。我们再来看政府收容教养。

长期从事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表示,近年来收容教养的适用非常少见。“没有一个系统,机构设置特别少,一般在北上广和省会城市才会有收容教养所,地方城市很多都没有。所以大量类似的案件警方也无可奈何,只能把这些不到年龄的未成年人放回到社会中。”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田相夏也持同样的观点,实践中关于收容教养适用的相关程序、场所都欠缺。“收容教养之前跟劳动教养放在一起,劳动教养制度在 2013 年被废止后,收容教养在很多地方也名存实亡,缺乏载体和依托。”

“收容教养的场所过去是在劳教所,后来废除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就放到了少管所,个别的放到工读学校。这样也有一些问题,少管所是服刑场所,收容教养在方式方法上都应该同被判刑的未成年人有缺别,但是法律在这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说在必要时进行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程序、教养方式、人员配备都不明确,所以实践中适用非常少。”宋英辉说。

综上,收容教养也存在困难。在中国针对未成年犯的处理办法,还有上述学者提到的少管所和工读学校,但这两条路径也不畅通。

所谓工读学校,后来改称为专门学校,是指国家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按照此前一些学者的说法,工读学校收容 13 岁至 17 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达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

根据《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即经常被提及的少管所(也有称“未管所”)。这意味着,未成年罪犯只有在被判处实刑之后,才能在少管所里执行刑罚。

而在此案中,一方面吴某康的行为已经不是轻微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他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判处实刑,所以工读学校和少管所对他都不适用。

吴某康虽已被释放,但鉴于其年幼,仍有接受教育的必要性。但急于重返学校实为不妥,成年人想到与杀人凶手共处一室都会不寒而栗,何况小学生。吴某康奶奶在接受澎湃采访时透露,12 日下午,吴某康原就读学校的两位老师来到他们所在的招待所,表示从近天起,学校会派吴某康的任课老师每天来招待所给其孙子辅导功课。

皮艺军说,“考虑到他此前行为的性质,用这种极端的方式表达对母亲的仇恨,本身有很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家属可能想保证他受教育的持续性,但他的行为已经远超过可以在一般学校矫治的范畴。”

田相夏也认为,目前将吴某康送回学校,对其本人和其他同学都不是好的处理办法。“一方面他本人没有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我们在此案中还没有看到对他的惩罚;另一方面也会引起其他学生的恐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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