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百科:高额的波士顿爆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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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开始,美国波士顿爆炸案受害者赔偿基金 “波士顿壹基金”开始陆续发放赔偿金,其中3名遇难者的亲属各将获得219.5万美元,超过“9·11”事件赔偿标准。高额赔偿金及“同命同价”等问题在国内引起热议,那么,波士顿爆炸案赔偿金为何如此之高?美国对灾难受害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目前的波士顿爆炸案赔偿是捐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赔偿;赔偿金额多少由捐款数额决定的,并非每次都有这么多。

“小政府大社会”决定美国一般通过民间捐款渠道来补偿受害者

从法律上说,爆炸案受害者只能起诉凶手、马拉松赛组织者,或者其他的责任方。但诉讼耗时费钱,而且凶手未必有实力做出赔偿,所以美国一般通过慈善捐款基金对受害者做出补偿,并不是由政府直接赔偿。因为美国的政府预算本身很严格,难拿出这笔钱。且政府支出要对全体纳税人负责,拿纳税人的钱为校园枪手的暴行埋单,这种中国人习以为常的“政府托底”,美国人未必认同。

处于“良性循环”的民间慈善体制,保证实现“死者有尊严”

爆炸案发第二天晚上,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就共同宣布成立“壹基金”(O neFund),为爆炸案受害者提供赔偿,之后企业、机构和个人纷纷捐款,汇入壹基金的捐款总额超过4700万美元。运作这笔基金的并不是政府官员,而是一位资深律师Kenneth Feinberg,他的团队还参与了9·11事件、丹佛电影院枪击案、维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的赔偿,因其专业性而被称为“善后沙皇”。

补偿本身属捐款性质,其多寡是由捐款数额决定的,并非每次都有这么多。

去年丹佛市电影院枪杀案导致12人死亡,其善后也由Feinberg操作,但因募得的善款仅有540万美元,导致仅够赔偿死者、身体受伤者,而不能做精神赔偿。且每位死者只得到22万美元的赔偿,仅为波士顿爆炸案死难者的十分之一。这种“同命不同价”现象是由美国的“小政府大社会”决定的。而中国是大政府国家,政府对于群死群伤的灾难有“托底保障”的责任。

同时,领取赔偿一般意味着受害者将放弃相应诉权。一般来说,事发后受害者会急需用钱,而起诉及追究政府责任等事项将耗时费力。

死亡赔偿,体现“生命平等”OR “对个人的公正”

美国处理类似事件赔偿标准一般有两种:一是针对受害者个人情况的个案式赔偿,二是整体划标准做出赔偿。波士顿案是按受害者受损标准统一赔偿,赔偿标准分为四级:A级为遇难者、双腿截肢者:每人219.5万美元;B级为单腿截肢者,赔偿119.5万美元。C级、D级等而下之。 “9·11” 则是针对受害者个人情况的个案式赔偿:分别计算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误工收入等),加上非经济损失(个人所遭遇的痛苦),再减去已指定给个人的捐助,最终赔偿额从1万到150万美元不等。

中国人对“同命不同价”不满,源于对长期执行的城乡二元制的焦虑

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民事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标准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势必导致死亡赔偿金由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决定,导致“同命不同价”。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有9万元赔偿,不及前者的一半。

目前,相关立法、司法已经做出人性化的修订,一是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死亡时,按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二是同一事件中死亡,适用同一赔偿标准,避免一起案件中过于“刺眼”的不公平。但就全国范围来说,还是由户籍决定死亡赔偿金,终究难逃“同命不同价”之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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