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录取的公平性

豆瓣一刻 豆瓣:拙棘 119℃ 评论

“世上本就没有公平可言”这种得了便宜还卖乖的话我们暂且不理,姑且认为,大家都认同大学录取应该要公平,但对公平的看法不同,于是争论的核心就是什么样的大学录取才公平,进而言之,我们究竟怎么理解这里所说的公平?

一、三种主张

在公共讨论和日常交流中,关于大学录取最常见的说法有三种:“按钱分配”、“按能分配”和“按人口比例分配”。这三种说法不构成严格的分类,而应被视为从各种日常讨论中提炼出来的三个理想型。

京沪等地的考生应试能力一般而占有最多最好的大学教育资源,在为自己的占有进行辩护时,京沪人一般诉诸“按钱分配”;浙江等省占有的大学教育资源一般,但只要全国一张卷就无敌,这些省份一般主张“按能分配”:落后省份既没钱,应试能力也差,因此往往主张“按人口比例分配”。

当然我不认为这些主张都只是为自己的利益主张找的遮羞布,我相信这些主张背后肯定也是有道德信念在支撑的。我们要做的就是辨析这些主张后面的道德信念是否可靠。

本节将介绍这三种说法的基本主张,并顺着它们的逻辑推导出可能的录取方案。

(一)按钱分配

“按钱分配”就是哪个地区给某个大学钱多,这个地区就该在录取时享受优待,比如北京给了北清很多钱,北京人上北清就该容易点;上海给了复交很多钱,上海人上复交就该容易点。

不过这套论证挺自乱阵脚的:京沪人诚然平均钱多,但也不是没平民屌丝,外地也不是没有富人。北清复交也不是只有京沪在养,全国财政的钱怎么算呢?因此如果技术上可行,按这套逻辑完全应该搞录取名额拍卖,通过计算你(的家庭)为具体某所大学所作贡献的大小,按排名录取。给某个富裕地区录取上的优待只是这种拍卖的拙劣替代品,按地区也许还不如按家产上百万、千万、万万的家庭分别确定录取比例更符合这套逻辑。

(二)按能分配

“按能分配”:索性全国卷,谁分数高谁上。

当然京沪的会说,我综合素质高,这也是能力,但综合素质没法表现为分数,因此我就该低分上北清复交。在一定程度上我个人是挺认同这套说法的,京沪学生的“地方性”知识当然更符合现代学术的要求、现代工商业的要求。中西部的、农村的学生在大学里反而要很辛苦地学习这一套现代城市的“地方性”知识,而把自己那套不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地方性”知识改掉。不过如果认同按能分配,“综合素质”的反驳终究不是根本性的:可以被考核方式的革新克服;可以因为无关大体而适度忽略。

(三)按人口比例分配

“按钱分配”和“按能分配”都是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虽然在实际提出方案时,“按钱分配”通常需要以省为中介。另有一种直接以省为单位进行的分配是“按人口比例分配”,比如X省1000万人口,Y省8000万人口,那Y省进入各个档次学校的人口都应该是X省的八倍。这种方案致力于在治标的层面抹平省份差异,省份内部则还是只能“按能分配”。

当然,按这套逻辑,只要技术上能做到,省份内部也完全应该按城乡差异等继续“按人口比例分配”。只要存在影响教育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就应该以这一因素为标准划分人群,然后在不同人群间“按人口比例分配”录取名额。这种思路事实上是在承认无法消除起点不公的前提下,把起点不同的人群进行分组,不同的组起点不同,同一组内起点相同,在这同一组内“按能分配”。(这种起点不同主要指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同,我们应该把同样的思路放到自然因素上吗?比如“不比聪明比进步”,按智商分组,不同智商的人群之间“按人口比例分配”?)

二、三种主张之间的争论

(一)教育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吗?

在相关公共讨论中,“按人口比例分配”的方案最终诉诸的也是“按能分配”,是“按能分配”的一种具体版本,它强调的是在进行“按能分配”时要真正让个人的能力起作用,而不让个人之外的省际社会经济不平等起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把前面三种说法的对立简化为两方对立:按钱还是按能?主张“按钱分配”的人完全用消费的逻辑看待教育资源的分配,因此会质问“按能分配”者:你付钱了吗?因此主张“按能分配”者必须首先超越这一消费逻辑,为教育作为公共资源这一主张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当然这不是本文打算处理的问题,本文把教育作为公共资源作为立论的前提。

如前所述,上文中的“按能分配”和“按人口比例分配”事实上都是某种“按能分配”方案,它们之间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是在讨论哪些/多少能力可以算作是个人的应得之物,哪些只是投胎好、运气好得来的,因此是不应得的。 “按能分配”的一端拒绝考虑任何外部因素对主体的影响,只坚持最基本的形式平等;另一端则因考虑社会、自然因素的不应得性,最终走向消解主体、消解作为“按能分配”的计算单位的自我瓦解之路。因此,要处理“按能分配”的内部争论,我们必须绕回到争论各方预设的主体理论。

(二)主体的边界

对“按钱分配”和“按能分配”可以有同一种反驳,即这种“钱”和“能”是不应得的:你家钱多是你投胎好生在这家了,这是运气,不是应得的;你考试分数高是你所在的地区、学区教育质量好,你家庭环境好,甚至是你基因好,这些也是不应得的。以这些不应得的东西为基础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这种反驳如果能成立,将对“按钱分配”构成毁灭性的的打击。但“按能分配”的抗打击能力强得多:各种因素参与塑造了我的能力,其中有些因素是不应得的,但也许还存在着一些应得的因素。

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 “按人口比例分配”也并不完全符合我们的道德信念,尤其是把这一逻辑从社会经济因素扩大到自然因素时。我们一般能接受说,地区、家庭财产的差异这种“社会”因素是不应得的,但对家庭环境的差异是否应得可能就有些犹豫了,对个人天赋能力是否应得就更犹豫了。如果把个人的身体、个人的成长历史全看作“不应得的”,至少听起来就挺奇怪的:我聪明、我家教好,这些就是“我”之为“我”,而不是我应不应得的、外在于我的物。聪明、有教养等品格是我的构成性因素,不是外在于我的占有对象。如果我们把每个人的品格都视为外在物的作用结果,而不是主体对自身有意识塑造的成果,那么品格概念将不再成立:品格概念总是内在地与一个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主体概念联系在一起的,而前面的思路其实是在说,任何“自己的”行为事实上都不是自己的,背后都有着隐秘的控制者:基因、社会结构等等。

总之,在谈论教育资源分配公平时,我们最终总要落实到考生这个主体,以之作为单位进行应得的计算。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主体边界的模糊性。十九世纪以来的各种理论不断消解着主体,我们越来越明白了家境、教育水平、营养、基因等社会和自然因素怎样隐蔽地塑造着个体,个体似乎只是社会关系/自然性状的总和,是隐秘规律的塑造物,而不再是一个独立于外在物的、可以为自己负责的主体。一切优秀品格似乎都只是偶然的运气造成的,一切愚昧丑恶似乎都可以用童年的阴影、心理疾病、成长环境等外在之物来解释。在教育资源分配领域,这一问题尤其严重,因为最重要的分配标准——成绩——严重依赖于地区教育水平等外在物。因此,我们还能以个体(主体)作为考察单位、作为应得的计算单位来考虑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吗?如果要保留这一单位,怎么兼顾其它社会的、自然的外在偶然因素呢?

姑且把主体理论的困难先放一边。

在大学教育资源分配问题上,我们最认同的应该还是尽量克服社会层面的偶然因素、按能分配的公平观?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追问:为什么大学教育资源分配要敏于能力、钝于社会经济因素呢?答案也许是,大学就是一个培养才能的地方,因此就应该有能者得之。

三、大学的内在目的

国家主要从大学的外在目的着眼考虑录取问题,即把大学作为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工具,录取则要有助于大学实现其外在目的。而国家的政策目的绝大部分是可以用功利主义的逻辑进行分析的。不过这种对大学外在目的的功利主义考虑一般不会与“按能分配”的公平观相抵触。国家希望大学为经济发展选拔出值得培养的智力资源持有者,于是就根据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智识品质来选拔人才。对大学外在目的的这种功利主义理解在智识能力和教育资源之间建立了很强的相关性。

不过对大学录取的功利主义理解并不意味着录取时仅仅考虑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品质。对功利的理解并不一定局限在经济层面。也许我们现在更迫切关心的是扶持少数民族,牺牲一部分经济利益来扶持少数民族对我们来说是更好的结果,因此让经济为民族问题让下步也许更有利于社会功利的最大化。因此通过加分政策,让那些更有能力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汉族学生把更好的学习机会让给能力相对差的少数民族学生,这也符合社会功利最大化。这时大学录取在智识能力和教育资源之间的联系又变得稀薄了。

甚至,如果国家主张以德治国,而大学的目的是为国家选拔未来的治国者,那录取时就不会唯才是举了,而可能会以德主才辅的标准选拔德厚才高者。如果大学的目标是为了巩固红色江山,则符合这一目标的品质——例如好的阶级出身——就成了最重要的品质,比智力更重要的品质,因此在红的品质过硬的前提下再考虑专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我觉得按德分配和按才分配还是蛮接近的,但按民族、按阶级出身分配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后两种分配会产生一种对大学的亵渎感。大学有其内在的目的,无论是培养现代工商社会需要的知识,还是古代的那套东西,总之是要培养才德的,是要塑造出更卓越的人的,舍此我们无法理解大学之为大学。按民族、按阶级出身分配与大学的内在目的毫无关系,完全是以一种外在目的的考虑来分配,就像赏奥运冠军一个教体局的官职一样,是对大学、对教体局官职内在目的的亵渎。如果给特定民族、特定阶级、奥运冠军一笔钱就不会有类似的亵渎感,钱没有内在。

当然,我们从来不是仅仅根据“公平”一个因素来设计录取制度。本文的目的是澄清“公平”这一个因素,至于这一因素和地区平衡、民族帮扶等因素怎么结合则是另一个问题了。

查看原文  © 版权属于作者  商业转载联系作者

转载请注明:微图摘 » 大学录取的公平性

喜欢 (0)or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