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收到促销短信时,你的隐私权已经被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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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收到促销短信时,你的隐私权已经被侵犯了

图片:Neon Tommy / CC BY-SA

除了泄露,还有哪些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黄璞琳,市场监管公务员、律师资格、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

2013 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九条,则从经营者责任角度,明确了经营者收集、使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则。

对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则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除了个人信息被商家泄露外,还有哪些情形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遭受侵害?电信经营者、银行等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促销短信,或者进行电话促销,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行为吗?

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界定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手机号码,更是消费者重要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的以下情形,均属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的行为: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未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3)采取强制手段、欺骗手段,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4)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当、必要原则,但经营者采取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或者采取有意将相关格式条款夹杂在众多条款之间等手段,诱导消费者签署或者点击同意;5)超出当初明示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范围、目的和方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6)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依法严格保密,或者信息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丢失;7)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丢失或者造成损害扩大;8)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9)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10)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显然,电信经营者、银行等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促销短信,或者进行电话促销,均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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