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百科:"劫富济贫"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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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近日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根据财政部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以及其在2010年的修订版,遗产税自80万元起征。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很多争议。@@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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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什么是遗产税@@H1@@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H1@@遗产税的作用@@H1@@

遗产税的运作机理是通过削弱财富在代际间的传承能力达到缩小贫富差距之效。事实上,在发达国家,成熟地征收遗产税确实在抑制贫富差距代际传染、平衡纳税人心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H1@@历史起源@@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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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H1@@遗产税的分类@@H1@@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却有较大差别。总起来看,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香港(已停征)等国家和地区,实行总遗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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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Succession Tax)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3、混合遗产税制:又称总分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在遗产分配到各继承人后,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在达到一定数额时再课征一次继承税。纳税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等。多采用累进税率。表现形式为“先税后分再税”。伊朗、意大利、菲律宾等国实行此种遗产税制。


@@H1@@“山姆大叔”的遗产税@@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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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美国遗产税的个人豁免额大幅提高到500万美元,夫妇是1000万美元,最高税率降至352012年,遗产税的个人豁免额略微提高到508万美元,最高税率为35因此,这基本是一个和中产以下家庭无关的税种。(你想知道美国具体是怎样征收遗产税的吗?)

@@H1@@国外遗产税的停征@@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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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都已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遗产税。2006年,中国香港取消征收了90年的遗产税。

取消遗产税,或许并非因为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不佳,其意图更多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拿香港来说,因取消遗产税而受惠的中小企业及中产阶层人士多于富裕阶层人士。对于港府来说,更重要的在于,取消遗产税可增加海外对于金融资产及地产市场方面的投资,从而为政府带来更多印花税和其他税收。新西兰在1992年取消遗产税后,翌年直接外来投资骤增103之后两年亦保持了20增长速度。

@@H1@@中国的遗产税@@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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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而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2000年前后,有不止一位政府高官在公开场合谈及,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杠杆功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但在“十一五”期间,并没有开征遗产税。

@@H1@@为什么再次提出征收遗产税@@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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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尼系数已越过贫富差距的警戒线,2012年该系数达到了0.474,明显高于印度、俄罗斯等周边国家水平。在“隐形富豪”大量存在、致富模式复制难度较大的背景下,贫富差距已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因此,亟待通过制度创新促进财富在各阶层间的合理流动,以化解阶层相对固化现象,而遗产税就成为其中较为有效的备选工具。

@@H1@@开征遗产税的难处@@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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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等国家养老模式不同,中国是以居家养老为主,在中国赡养父母的责任是子女的,少数人群则依靠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我承担了赡养父母的责任,国家没有赡养我的父母却要向他们留给我的、已经交过所得税的财产再次征税”,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多少人会支持呢?


征收遗产税的本意是劫富济贫,但是如果是打着“社会公正”的旗号,侵夺私有财产,就难获支持了。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8月,中国家庭资产平均为121.69万元,城市家庭平均为247.60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7.70万元。如果国内真是以80万元起征,这就意味着遗产税将涵盖至城市和农村的绝大多数中产家庭,这就有悖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涉嫌与民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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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能否用之于社会?曾有研究毫不讳言的表示,遗产税改革有利于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肆意征过头税,卖地……国民有目共睹,但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实在难以让人满意。民众如何信任地方政府开征新税的意图?

遗产税开征需以完备的信息统计及资产管理措施为重要前提,否则不仅征收标的难以厘清,而且还可能会反向加重财富分配不公现象。信息系统滞后恰恰是当前国内的一项软肋,中国尚未实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主要掌握的仅仅是公民工资收入信息。此前媒体报道称2011年,中国居民灰色收入超过6.2万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2这些灰色收入都在监管之外。这意味着,拥有更多资产配置形式的富人群体,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财产转移与避税。另外,官员财产登记和申报已经讨论多年,仍无实质进展,此时谈论覆盖全民的遗产税,恐怕很难收获大部分民众的支持。

海外遗产税征收运作较为平稳的国家,大都有完备的社会福利体系“兜底”。也就是说,只有在教育、医疗、养老等百姓生活需求均获得完备保障后,遗产税开征阻力才会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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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部分内容选自百度百科、维基百科、新京报、国际金融报、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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