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袭警者被击毙,法律上可以被定性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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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袭警者被击毙,法律上可以被定性为自杀

图片:Yestone.com 版权图片库

美国警察是如何处置袭警事件的?

王瑞恩,新书《法律的第三种颜色》已上架

在美国,袭警者如果被警察击毙,在法律上可以被定性为自杀。

今天在看警方报告时,接触到了一个新词汇,”通过警察进行自杀”,(“suicide by police", 也称作 suicide by cop 或者 police assisted suicide)

什么叫”通过警察自杀“或者”由警察协助进行自杀“呢?

指的是通过“具有威胁性的行为” (threatening manner)而"故意令警察,包括广义上的执法人员做出足以致其死亡的措施"(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lethal response from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在我所处理的例子中,嫌疑人举着一个望远镜走向警察,在被命令放下手中的物品后仍继续前进,在场警察并没有开枪(可能是考虑到最近的紧张局势),而只是选择使用电击枪将嫌疑人击倒。

在报告中,警方主张,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嫌疑犯死亡,则属于“通过警察进行自杀”。

作为检方,负责立案的前辈认同了这一说法,认为嫌疑人在听到警察命令时仍继续前进已经属于故意让警察做出致死措施。

另外,我新闻网站找到了一些在法律上被定性为“通过警察进行自杀”的例子,诸位可以感受一下:

1. 2014 年 9 月 9 日,一名佛罗里达男子 Thomas Carberry 拿着一把手枪站在自己家门口,周围居民担心他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于是报警。警察到场后令其放下武器,Carberry 不听从命令,反而对警察喊道"Just do it", 尽管来吧。于是警方将其当场击毙。Carberry 并未对警察开枪,甚至没有用枪指着警察。该事件经调查后被定性为自杀。

2. 2015 年 8 月 9 日,Michael Brown 在商店偷窃后被警方追捕,Brown 面对赶来的警察挥舞起一把切牛排的刀,喊“打我啊,打我啊”。警方开枪将其击毙。

上图是在听证时警方向陪审团呈现的图示,在开枪时,警察和 Brown 距离大约有 46 米,而 Brown 手里拿的只不过是一把小刀。警方将这起事件定义为自杀,陪审团在听取调查意见后决定不对开枪的警察追究法律责任。

3. 2011 年 3 月 29 日,佛罗里达的警察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街边挥舞着一把刀。警察到达现场以后,持刀的 21 岁男子 Cedric Telasco 拒绝放下手中的刀,警察对其连开 46 枪将其击毙,有 20 枪击中了 Telasco。陪审团将此事件定性为自杀。

在以上三个例子中,死者与警方都没有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甚至在后两个案例中根本没有持枪,但警方在“放下武器"的命令被无视后,都果断选择开枪,导致对方“自杀身亡”。

人作死,就会死。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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