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反杀”深夜持刀入侵者,岂能追究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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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8:35

“反杀”深夜持刀入侵者,岂能追究故意杀人罪

文 | 特约作者 于立生

去年7月11日深夜23时许,26岁男子王磊携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追求对象——21岁大二女生王晓家中。被发现后,王磊拿刀刺伤王晓父亲王新元胸、腹等多处,及王晓腹部,用棍击伤王晓母亲赵印芝头部、手部;后于激烈搏斗中被王家一家三口用木棍、铁锹、菜刀合力“反杀”,因颈部受伤严重不治身亡。

事后王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新元、赵印芝被批捕,王晓被取保候审。近日,河北涞源县检方认为:“一家三口合力杀死持刀闯入家中的王磊,实属无奈……有正当防卫性质,赵印芝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但涞源县警方未采纳,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目前该案尚处审查起诉阶段。(1月19日红星新闻)

多次被威胁,警方处置不力,究竟该如何自救?

王晓与王磊相识于她寒假在北京某饭店打工时,多次明确拒绝了王磊的追求。可王磊仍不依不饶,偏执的一路从北京撵到了她河北张家口市的学校,又撵到了她保定市涞源县的老家,学校、家人报警都无用。王磊扬言“要纠缠王晓20年”“如果王晓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不堪其扰之下赵印芝下跪“求放过女儿”,都无济于事。尤其去年5月17日开始,王磊更屡次三番携刀硬闯王晓家中,王晓学习、王家人的生活安宁深受影响不说,连人身安全都受严重威胁。

对于这样的情况,涞源县当地警方的前期处警——打击犯罪和预防潜在新生犯罪,本就有不力之嫌。

屡次携刀闯入他人家中,已明显涉嫌《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当地警方虽也曾数次处警,可王磊总是“躲猫猫”。警方一出警,他就逃匿;民警多次电话联系他,他虽承认违法,可就是拒不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反杀”深夜持刀入侵者,岂能追究故意杀人罪

之所以说当地警方涉嫌处置不力,一则,王磊已明显涉嫌犯罪,又“思想极不稳定,易采取极端行为”,又随身携刀四处游走,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而他用手机,当地警方本可通过技侦手段锁定位置实施抓捕;二者,结合从5月17日至7月11日期间55天里,他三番五次或闯入或潜入王晓家中,以及据村民反映多次带刀在村里游荡,吓得村民晚上都不敢出门来看,他其实也并没走远,也未必就有多难抓捕的。但当地警方显然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严阵以待,以致最终闹出人命。

可是,王晓一家在生活安宁、人身安全未得到当地警方有力保障的情况下,遭遇深夜携刀入侵伤人,以自力救济将王磊“反杀”,闹出人命,王磊本是不作不死,咎由自取;而王晓一家三口反倒有了被追究故意杀人刑责的身陷囹圄之虞!

进退皆不是,左右都为难,那谁来教教,王晓一家三口,究竟该怎么办是好?是任人刀棍宰割?还是从了,迫于王磊淫威嫁女消灾?这不是强人所难嘛!

预谋自卫,不是预谋犯罪

但是,王磊深夜翻墙入院持刀伤人,本就是十分明确的“行凶”行为;而《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王晓一家三口的被迫反击行为,理应界定为特殊防卫,杀死杀伤毋论,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当地警方之所以以故意杀人罪立案,无外乎是认为闹出了人命,而为防家人被王磊侵害,王家早在卧室等处预先安排了铁锹、木棍、菜刀等自卫工具,以及搏斗中尽管王磊已受伤倒地,但赵印芝仍歇斯底里的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

但是,预谋自卫,不是预谋犯罪。就在去年12月19日,最高检发布关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严重危及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系由他人首先发起,双方武器基本对等即可,别人拿刀砍你, 你也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王家人的菜刀、铁锹、木棍,相比王磊的水果刀、甩棍,并无任何过当之处。

“反杀”深夜持刀入侵者,岂能追究故意杀人罪

要求防卫人在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违背常理常情

至于赵印芝在王磊受伤倒地后仍一个劲儿的劈砍王磊头颈部呢?

就如去年江苏昆山市的“于海明反杀案”中,“龙哥”虽刀掉地上返身就跑,但于海明的继续追击并不妨碍特殊防卫的成立一样——因为危急紧迫状况下,他无从即刻明辨“龙哥”是放弃抵抗还是要去“鸟枪换炮”重拿凶器,无从即刻辨明危险是否已完全消除;同样的,要求赵印芝于三更半夜黑灯瞎火中即刻明辨受伤倒地的王磊是否已死亡,也是失之过苛的。

“反杀”深夜持刀入侵者,岂能追究故意杀人罪

于海明反杀视频截图

因为当时,赵印芝已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应激反应状态,唯有拼尽全力,毫不懈怠而已。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试想一下:要是当时赵印芝竟能气定心闲、从容不迫的于黑灯瞎火中去查验受伤倒地的王磊是否已死亡,是个什么情况;而“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要是王磊虽倒地但其实受伤不严重,继续持凶器反扑的话,那不难料想,对于这一家三口将意味着什么?或许就是灭门之灾!须知:王磊可是个深夜翻墙入院,随身携带刀棍行凶的青壮小伙;而王家虽一家三口,但赵印芝、王晓都是弱女子,而王新元又是个只穿着裤衩、拖鞋就匆促自卫反击的残障人士,何况三人还都已身处负伤状态……

尽管如果王磊受伤倒地,确已失去反抗能力的话,即危险已解除,那就不应再对王磊进行打击,否则涉嫌事后防卫,防卫过当,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因为如前所述,在特定情境下,你没法对防卫人作此要求。特殊防卫中的防卫人,往往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应激反应状态,其行为经不起上帝视角的,拿着放大镜般进行审视的吹毛求疵,求全责备。

而在特殊防卫和事后防卫(防卫过当)存在争议,难以厘清的情况下,利益的天平,也就只能够是适当倾斜于特殊防卫人一方。

早在去年“于海明反杀案”引发社会关注后,时任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就明确指出:“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

而去年12月19日,最高检印发包括“于海明反杀案”在内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次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在答记者问时同样指出:要充分激活实践中在一些地方处于“沉睡”状态的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于防卫者,这既合乎国法,也合乎天理、人情。

何以警方执意要以故意杀人罪进行逮捕?

在此背景下审视,涞源县警方的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王晓一家三口,以及涞源县检方的批捕王新元、赵印芝,取保候审王晓,都有颇堪斟酌之处。

而在当前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革的情势下,涞源县警方对于涞源县检方对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没羁押必要性”的检察建议居然置若罔闻,也实在颇有些违和感。

涞源县警方口口声声:“我局将赵印芝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后案件的调查情况,也不能证实赵印芝不必要羁押。”拿检察院原已批捕作为拒不采纳建议的理由。但刑事诉讼活动本就是个不断根据所掌握事实和法律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负有办案审查、监督之责;而此动态调整过程,既可以包含对侦查机关的否定,也可以包含检察机关的自我否定。

“反杀”深夜持刀入侵者,岂能追究故意杀人罪

检方建议变更对赵印芝强制措施

事已至此,幸好如今涞源县检方业已表示:“事发当晚,王晓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一家三口合力杀死持刀闯入家中的王磊,实属无奈,该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希望在后续阶段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问题,乃至撤案还是不撤案问题的考量上,当地司法机关能够十分审慎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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