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百科: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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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追求经济总量的膨胀,食品行业掉进失控难安的困局。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接轨国际仅2成,从生气到愤怒、再到无奈和漠然,人们的担忧无孔不入。据世卫组织估计,进食不安全的食品导致亿万人发病,这一问题在不发达国家更加严重,如食源性腹泻仍是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每年全世界大约有220万人为之丧生。】

中国食品标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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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刚成立初期,农业生产能力和食品供应都非常有限,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根本不足以解决全社会的温饱问题。同时在这一阶段中国的立法理论、制度和技术,都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该阶段立法的主要任务都集中于为建设新政权而提供基本的国家制度,因此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不是立法的重点。

中国的标准化法于1989年开始实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

1995年《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新中国诞生了第一部卫生法律,从而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食品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机联系的食品卫生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今正在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由于大多数食品标准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布的,标龄5年以上的占将近90%,有些标准长期“原地踏步”,技术含量低,与国际差距明显。中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23%,远远低于中国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

2010年肯德基苏丹红事件

据《小康》杂志发布的年度消费者安全信息报告显示,九成多(94.5%)消费者认为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近七成(67.9%)人对食品现状“没有安全感”。中国没有统一的地沟油检测标准,这是薄弱监管力量的尴尬。

中国食品安全危机

国标与国际间的差距

2011年沈阳毒豆芽事件

“洋快餐虽然是垃圾食品,但也比国内食品安全”这句话很刺耳,却是不争的现实。与国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相比,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少,而且很多标准低,以致引发诸多国际贸易纠纷。

截至2009年,CAC(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了8000多个国际食品标准、3274个农药残留限量、1005个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但这一国际标准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

中国2006年实施的鲜冻禽肉国家标准,只有土霉素与CAC的规定一致。中国的国标与国际标准,尤其是欧盟标准差距比较大,如己烯雌酚(一种环境激素),欧盟规定的残留最高限量是0.001毫克/公斤,而中国国标是0.25毫克/公斤,相差250倍。

根据专家介绍中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已公布了相关限制标准2522项,美国多达4000多项,日本则达数万项。

在美国食品标准中,苹果有160多种、梨有80多种、白菜有60多种、芹菜有30多种、菠菜有30多种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而中国农产品几乎一概而论。

2006年底,农业部等九部门出台食品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 23%提高到55%。不过,即便如此,国内外差距仍非常大。

国内标准体系内战

2012年白酒塑化剂风波

中国现有的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四大类,主管部门各不相同。仅果蔬这一类行业标准,就分布在农业、林业、商检、商业、轻工、供销6个主管部门。一些标准互相重复,另一些重要标准却是空白。

中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十部。但是,因为是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窄,留下执法空隙和隐患。

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标准NY/T833-2004《草菇》和原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检标准SB/T10038-1992《草菇》中,有些地方用不同的定义各自进行归类,甚至用相反的指标进行互相矛盾的界定。

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重复的情况也比较突出。以金霉素为例,在GB16869国标中,规定的残留量为1毫克/公斤,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标准为0.1毫克/公斤。在其它标准规定中,金霉素在肉中的残留量为0.1毫克/公斤,在肝中为0.3毫克/公斤,在肾中为0.6毫克/公斤。

各部门责权不明晰

2012年速成鸡事件

一个产品的标准,大都涉及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甚至还有发改委等多家部委,标准的交叉和矛盾使得相关企业往往采取避重就轻的做法,最终导致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维权方面都产生很大的难度。

现有的“九龙治水”监管模式的弊端日渐显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其只能充当“马后炮”的角色,难以堵住食品安全的漏洞。

以餐桌上的猪肉为例,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而介入从生猪养殖到最后端上餐桌这一链条监管的还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但是出了问题,却不一定能够找到管理部门,反而是投诉无门。

食品犯罪处罚如"隔靴搔痒"

2011年牛肉膏事件

包括毒奶粉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无论是坊间还是官方,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中“加大惩罚力度”的呼声不绝于耳。加大惩罚力度,不仅仅意味着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更意味着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肇事者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办。

有专家认为,现行刑法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条款存在以下待改进之处:一是刑法有关条款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特别在违法犯罪主体上。新的《食品安全法》违法主体包括生产、销售、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环节人员和监管人员,刑法犯罪主体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造成对储藏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违法人员处理时,没有刑法依据。

二是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案标准太高,而且难以认定。《刑法》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才处理,但是销售金额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因为有些违法行为在生产环节就查获了,还有一些小作坊、小企业账目一塌糊涂,根本无法查销售金额;三是量刑幅度过于宽泛,而且处罚方式多是单处罚金,而不作刑事处罚。

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的法律漏洞,食品安全肇事者们才不忌惮法律的威严。既然短短三年有期徒刑甚至缓刑三年对他们是隔靴搔痒,那么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就应该进一步完善,给肇事者戴上紧箍。当法律可以真正威慑到那些食品安全肇事者的时候,才有可能重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立法执法的缺乏社会道德,食品产销的缺乏职业道德,加上忽略道德、注重利益的消费者,造就了中国缺乏食品安全的乱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条路似乎中国还要走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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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南方周末、中国产经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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